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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国际合作与交流基金

海外学生交流专项

2016-01-27

一.适用范围:

1、申请院系单位与海外高等院校必须已经签订(或已经有协议初稿)学生交流交换协议且协议中已列明合作双方对等接收和资助对方学生来校交换的条款。申请时该协议尚在有效期内。

2、申请院系单位与海外高等院校的学生交换应为双向、对等的交流方式,原则上双方互派学生的总数应保持平衡,互相提供奖学金的类目应保持对等。

3、本专项所指的海外高等院校涵盖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院校。

二. 资助对象:

本资助专项的对象为由海外合作院校根据双方协议派遣至我校进行学习、科研或实习活动,且时间超过4 周(含)的本科和研究生,前来我校攻读学位、参加会议、比赛、暑期班、随团参访及其它形式游学活动的人员不在本项资助之列。作为派出方的海外合作院校应已经或同步向我校派出的交换生对等提供奖学金。

三.申请方式:

各院系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附件),以及各院系单位与海外合作院校签署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学生交换(或联合培养)协议复印件。对已经有协议初稿但尚未正式签署协议的,须在申请时提供协议初稿。如申请获批准,申请单位应在正式协议签署后及时补提交。正式协议中的相关资助条款不应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有冲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有关评审专家共同确定资助额度。

四.资助额度:

双方按对等原则,以奖学金的形式提供符合当地生活条件和水平的资助。说明如下:

1、生活津贴:每月不超过1500 元(全奖)或750 元(半奖);特殊情况酌情另议。

2、 住宿津贴:合作双方应在协议中事先约定是否对等为交换学

生提供免费住宿。在对方为我校交换生提供住宿的情况下,我校应对等优先提供来校交换生学生宿舍。在学生宿舍资源有限而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时,可资助其每月不超过1500 元的住宿津贴。

五.资助方式:

各院系单位在当期交流交换项目执行前两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最终确认来我校参加交换的海外学生名单。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根据此名单,通过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相应津贴进卡。各院系单位应在海外交换生到校报到后一周内提交所有交换生的护照身份信息页及入境页的复印件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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